学校组织小学生秋游研学,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视。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该市某小学与某旅行社合作,组织该校学生到某生态园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五年级学生黄某因荡秋千骨折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15天。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黄某将学校、旅行社、生态园诉至法院。围绕各方当事人在秋游研学学生受伤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旅行社、生态园各自根据过错责任,分别承担10%、50%、30%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特别强调包括学校在内的教育机构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诚然,研学旅行并未发生在校内,但也是学校牵头开展的活动,应视为在校学习、生活的延伸,校方同样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说校方事前也围绕安全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在活动组织中教育、管理不够到位,导致个别小学生脱离了带队老师视线后,发生人身安全问题,这也是不可忽视的过错。
再看旅行社和生态园,一个是研学活动的具体组织者,一个是场所服务的提供者,也都是安全责任链上的重要一环。根据签订的研学旅行合同,旅行社对学生负有全过程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该社为每个班级配备了一名导游随行,但仍发生个别学生脱离管护的情况,说明在力量投入上还存在不足,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有较大过错,故而在担责比例上也最多。同样,对于园内不开放区域,生态园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应视为义务履行存在瑕疵。可资借鉴的是,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动物园人身伤亡案例看,园方往往因为安全警示标识不够醒目,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这起人身安全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需引起注意,即校方在活动筹备期要求,学生及家长在《致家长一封信》与《学生研学旅行活动安全责任书》上签名确认。在现实中,这也是很多学校的做法。在一些人看来,似乎这么做了,校方责任就没那么大了。从本质上看,《致家长一封信》其实也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一部分,并不能视为校方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至于《学生研学旅行活动安全责任书》,如果内容存在不当,也并不具备效力。民法典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法定的安全责任,并不能因为一纸安全责任书而烟消云散。
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列为首位,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并规定了不同主体的具体安全责任。从学校到旅行社、服务机构,也包括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系法律学者)
作者:欧阳晨雨
《中国教育报》2024年11月13日 第02版 版名:评论·时评